敬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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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仅面向与该基金风险等级匹配的合格投资者推介或募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公司单只私募基金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 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本公司将通过严格的合格投资者核查、投资者风险识别与风险承担能力评级、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等工作后,再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产品。
2.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公司在基金推介过程中将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私募基金风险。投资者应当理性决定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本公司在本网站所登载的信息,不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宣传推介。
本网站所载信息是公司认为适宜向不特定公众披露的信息,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本公司及其人员不对信息的准确性进行任何承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权利归属与法律管辖。
浏览本网站内容并不代表本公司将所登载信息、相关权利进行转让或授权使用。对本网站的访问、浏览以及本声明内容的解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